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6日下午,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的一大核心要点,即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经营门槛,即具备一定能力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通知》特别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
全文如下:(下载方式请下滑至文末)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金融科技应用,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防范创新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
(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金融科技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独立、稳定的业务系统。能够支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长期持续经营,具有符合业务规划的并发处理能力,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应具有满足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开展所需要的财务系统,设立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用账户,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五)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在线运营能力,符合如下要求:
1.在线投保。支持在线向消费者展示全部投保资料,远程获取必要投保信息,能够实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在地确认、本人身份识别等基本功能。
2.在线核保。原则上应实现自动核保,鼓励保险公司应用金融科技手段改进核保质量,提升核保效率,进一步提高反欺诈能力和水平,探索差异化、智能化核保。
3.在线承保。支持在线确认投保意愿、完成保费收支,实现犹豫期退保等功能,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保单。
4.在线服务。实现消费者咨询、查询、保全、退保、理赔、投诉等窗口服务功能全面在线化,并确保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提供不低于在售业务标准的服务支持。
(六)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不低于如下要求:
1.保险公司应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0%;
2.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自主购买、自助服务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可应消费者要求在线提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咨询和服务,交流页面实时展示所属保险机构及客服工号。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考核指标挂钩。
3.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原则上实时核保、实时承保,如需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于收到完整的投保资料24小时内通知投保人,并尽快完成承保。
4.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原则上使用电子合同,载明委托中介机构信息(如有),应自承保后2日内送达投保人;
5.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向消费者持续提供在线保全服务,在线保全事项原则上在申请提交后2日内处理完毕。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进度。
6.保险公司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1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3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2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7.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在线申请退保,应在1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2日。
8.投诉响应。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在线投诉处理流程,提高效率,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七)保险公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代销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应审慎筛选合作方,并进行严格管理。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不低于前款要求的技术能力、运行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实施产品专属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精算原理,可保利益清晰明确,条款设计及费率厘定依法合规、公平合理。鼓励保险公司应用数字工具、金融科技探索差异化、精细化定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人身风险保障需求。
(九)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如下条件:
1.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
2.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3.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4. 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5. 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实收保费×(1-m/n),其中, 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申请材料除符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监管规定外,还应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产品定价基础。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应列明预期赔付率;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如使用再保险数据或经验数据定价的,应指明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发生率表,列明平均折算比率。专属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项下,须列明该产品的中介费用率上限。
如拟申请产品为符合本《通知》第(十二)条情况的,还应在保险产品条款中列明分支机构及合作机构名录。
(十一)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意外险、定期寿险专属产品,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六条相关条件。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健康险(除护理险)专属产品,除符合前款外,还应满足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须符合如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
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保险中介机构销售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2.具有完备的保单出单、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
3.近一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十四)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于投保前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充分了解消费者保险需求、家庭经济状况,科学评估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享受保险服务的行为能力,坚持向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十五)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加强核保管理,掌握全量核保信息,确保核保独立性。不得因采用智能核保技术,降低核保标准,减轻核保责任,应避免单一化的核保结论。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告知文本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提供,满足内容清晰明确、文字浅显易懂、表达简洁流畅的基本要求,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告知内容,不得诱导投保人虚假陈述。
三、充实监管机制手段,强化创新业务监管
(十六)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详见附件1),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保险公司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虚假数据、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情况,除按照前款规则予以处理外,中国银保监会还将向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向全行业公开通报,同时追究总精算师直接责任,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互联网渠道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包括:在产品开发时恪守精算职责,科学审慎定价;在回溯工作中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十七)互联网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是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登记及信息披露系统。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于每年3月20日前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详见附件2,报告数据应截至上年12月31日),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及信息披露登记。
保险公司如需调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应在自营平台、代销中介机构平台及各产品销售页面提前10日连续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业务范围调整决定、原因及服务保障措施等,调整工作应于每年4月1日前全部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范围收窄的,还应通过有效途径对已投保客户专门提示。
(十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行业通报和一定时期内停止新产品报备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九)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经监管机构认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监管机构做出相关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主动告知保单持有人。及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障和整改方案,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待监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
保险公司应自本通知下发后第二个季度开始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协助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规则
2XXX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 【众安学院】《2020保险人成长与职业发展白皮书》.pdf
⊙ 【爱分析】中国智慧医院行业趋势报告.pdf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ppt
⊙ ......
更有700+份各类保险材料:行业报告、券商研报、保险日签、保险课件、行业数据等
↓获取优惠券,请点击阅读原文